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使用原料三乙醇胺生產駐留類化妝品時有濃度限量,但福建省博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濟生物公司)在生產蘭之顏熙植萃煥肌霜時,卻超標使用上述原料。8月2日,福建省藥監(jiān)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化妝品,罰款1萬元。
6月4日,福建省藥監(jiān)局收到龍巖市市場監(jiān)管局的《告知函》。該函稱博濟生物公司備案的化妝品“蘭之顏熙植萃煥肌霜”(備案號:閩G妝網備字2024001223)備案資料存在產品配方中三乙醇胺的使用量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問題等。收函當日,該局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對現場檢查發(fā)現的標示為該公司生產、批號520240517011的蘭之顏熙植萃煥肌霜實物依法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6月13日,該局對當事人涉嫌不按照技術規(guī)范使用原料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5月17日,博濟生物公司使用三乙醇胺等原料生產上述批號駐留類化妝品蘭之顏熙植萃煥肌霜1243盒。后當事人將該批次化妝品6盒用于自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5盒用于留樣,其余1232盒均未售出。按訂貨單價計,貨值金額為7392元。當事人生產上述批次蘭之顏熙植萃煥肌霜時原料三乙醇胺的投料量為1.53kg,月桂醇硫酸醋鈉等其他原料的投料量為42.17kg,三乙醇胺的使用濃度為總量43.7kg的3.5%,已超出《化妝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2015年版)“化妝品限用組分(表3)”第11項下“三鏈烷胺、三鏈烷醇胺及它們的鹽類”所規(guī)定的“在駐留類產品使用時最大允許濃度為總量2.5%”的限用量(三乙醇胺屬三鏈烷醇胺類)。
福建省藥監(jiān)局認為,博濟生物公司不按照技術規(guī)范使用原料三乙醇胺從事生產上述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鑒于博濟生物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產品尚未銷售,系初次違法等,根據《福建省藥品監(jiān)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以及《福建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HZP-10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8月2日,福建省藥監(jiān)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從輕處罰”標準的規(guī)定,責令博濟生物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蘭之顏熙植萃煥肌霜1232盒;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