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峰會——上海峰會2001年6月14
日至15日,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上合組織正式成立。
第二次峰會——圣彼得堡峰會2002年6
月7日,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合組織憲章》《關于地區(qū)反恐怖機構的協(xié)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三個重要文件,為上合組織的機制化和法律化建設奠定了基礎。
第三次峰會——莫斯科峰會2003年5月
29日,成員國元首在加強協(xié)調、擴大合作、促進地區(qū)和平與發(fā)展等重大問題上達成廣泛共識,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
第四次峰會——塔什干峰會2004年6月
17日,成員國元首正式啟動上合組織地區(qū)反恐怖機構,簽署批準了《塔什干宣言》、反毒合作協(xié)議等多份重要文件,并決定采取新舉措,推進安全和經濟方面的務實合作,建立成員國外交部間協(xié)作機制等。本次峰會標志著成立三年的上合組織正式結束初創(chuàng)階段,進入了全面發(fā)展的新時期。會上,蒙古國被吸收為上合組織觀察員。
第五次峰會——阿斯塔納峰會2005年7
月5日,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宣言》等重要文件,并決定給予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觀察員地位。
第六次峰會——上海峰會2006年6月15
日,成員國元首圍繞弘揚“上海精神”、深化務實合作、促進和平發(fā)展的主題,提出了上合組織發(fā)展的遠景規(guī)劃,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五周年宣言》等重要文件,為上合組織的下一步發(fā)展確定了方向和任務。
第七次峰會——比什凱克峰會2007年8
月16日,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把成員國人民“世代友好、永保和平”的思想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第八次峰會——杜尚別峰會2008年8月
28日,會議通過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杜尚別宣言》《上海合作組織對話伙伴條例》等重要文件。
第九次峰會——葉卡捷琳堡峰會2009
年6月15日至16日,成員國元首簽署了《葉卡捷琳堡宣言》和《反恐怖主義公約》等重要文件。會議給予斯里蘭卡和白俄羅斯對話伙伴地位。
第十次峰會——塔什干峰會2010年6月
11日,會議發(fā)表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宣言》,批準了《上海合作組織接收新成員條例》和《上海合作組織程序規(guī)則》。
第十一次峰會——阿斯塔納峰會2011
年6月15日,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十周年阿斯塔納宣言》,對上合組織未來10年的發(fā)展方向作出戰(zhàn)略規(guī)劃。
第十二次峰會——北京峰會2012年6月
7日,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關于構建持久和平、共同繁榮地區(qū)的宣言》等10個文件。會議同意接收阿富汗為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土耳其為上合組織對話伙伴國。
第十三次峰會——比什凱克峰會2013
年9月13日,成員國元首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比什凱克宣言》,批準《〈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長期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實施綱要(2013-2017)》。
第十四次峰會——杜尚別峰會2014年9
月11日至12日,峰會宣布繼續(xù)制定《上海合作組織至2025年發(fā)展戰(zhàn)略》,并正式開啟擴員大門。各方還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xié)定》,批準了《給予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地位程序》和《關于申請國加
入上海合作組織義務的備忘錄范本》修訂案。
第十五次峰會——烏法峰會2015年7月
10日,共同簽署并發(fā)表了《烏法宣言》,批準包括《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fā)展戰(zhàn)略》在內的一系列文件,簽署《上合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xié)定》,通過關于啟動接收印度、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組織程序等決議,發(fā)表成員國元首關于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70周年的聲明、關于應對毒品問題的聲明以及會議《新聞公報》。
第十六次峰會——塔什干峰會2016年6
月24日,成員國元首發(fā)表《上合組織成立十五周年塔什干宣言》和《新聞公報》,批準《〈上合組織至2025年發(fā)展戰(zhàn)略〉2016—2020年落實行動計劃》等文件,見證簽署印度、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組織義務的備忘錄,有關部門授權代表簽署了《上合組織成員國旅游合作發(fā)展綱要》。
第十七次峰會——阿斯塔納峰會2017
年6月9日,成員國元首簽署并發(fā)表《阿斯塔納宣言》,發(fā)表《新聞公報》《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關于共同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聲明》,簽署《上合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批準給予印度、巴基斯坦上合組織成員國地位等7份決議。峰會期間,各方授權代表還簽署了《2017—2018年落實〈上合組織成員國旅游合作發(fā)展綱要〉聯(lián)合行動計劃》《上合組織秘書處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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