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guī)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用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教育懲戒作為教師履行教育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既不能“棄用”,亦不能“濫用”,需要立足其價值原則之上合理使用,知其邊界與限度。
懲戒的目的:為學生發(fā)展創(chuàng)造條件
秩序是社會生活的前提性條件,良好的秩序是良善生活的特征。若是缺乏必要的秩序,教育活動將無法正常進行。因而,紀律的強化與秩序的維持是教育懲戒的直接訴求。如,對課堂上開小差、做小動作、上課遲到、不交作業(yè)、故意搗蛋等違規(guī)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教師常常會給予點名批評、罰站、罰寫、寫檢討、請家長等懲戒措施,以維持課堂紀律與教學秩序。
當然,我們需要認識到秩序的維持并非教育懲戒的根本目的,僅具有工具性價值,促進學生自由而全面的發(fā)展才是懲戒的本體性價值。教育懲戒的意圖不是為了實現對學生的宰制與壓迫、羞辱,而是為學生自由而全面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一種良善的紀律與秩序。教育是使學生形成善良的人格為價值追求,懲戒的使用必然是出于善的目的,尊重學生的獨特性,指向學生的成長,追求學生的自律與自覺。教育懲戒要有教育性價值,不是簡單對兒童給予消極的否定,而應以其人格發(fā)展為旨歸,引導學生建立善惡是非觀念,形成健全的人格。
這就要求我們在運用教育懲戒時,不能僅僅著眼于維持秩序這一工具性價值,而要時刻思考懲戒的本體性價值,懲戒到底為了什么?當懲戒違背了基本人性、法律與道德原則,異化為一種控制、支配、壓迫與侵害時,它還有存在的價值與意義嗎?
審慎性原則:合法合規(guī)與防止濫用
懲戒是一種必要的惡,對于學生意味著一定程度上的痛苦或不愉快,它本身并非一種積極的教育手段。教育懲戒應該遵循審慎性原則,慎用懲戒,無理由、無效、無益、無必要的情況下不應運用。
首先,教育懲戒要合法合規(guī)。教育懲戒權是教師的法定職權,但這并不意味可以任意懲戒,需要依規(guī)而行,不能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懲戒規(guī)則的制定,一方面需要依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另一方面要允許廣大學生與家長進行民主協(xié)商討論,最終確立一套明確具體的懲戒規(guī)則,需要明確誰有權懲戒,何種行為要受到懲戒,采用何種方式,應該遵循什么程序,不當懲戒如何矯正補救等等。
其次,指向過錯學生的主觀故意行為。教育懲戒不適用于所有的過錯問題,主要針對主觀故意的過錯行為,對于無心之過并能主動意識到問題所在的學生,應予以適當寬容。懲戒針對過錯者,不牽連無辜者,懲戒對象只能是過錯行為的主體,即過錯者。對非過錯者而言,無故受罰無疑是一種傷害,也會導致教師失去學生的信任、喪失威信。
再次,懲戒實施要理性考量,盡量寬大。懲戒方式的選擇應具靈活性,需因人因時因事因情境而異,真正實現適度、有效的懲戒。基于過失的嚴重程度、考慮學生的性格特點與對懲戒的可接受性選取最佳懲戒方式。依循懲戒的層級性,不隨意提升懲戒量度,不輕易使用較重或嚴重懲戒。
正義性原則:程序正當與一視同仁
教育懲戒要以正義為內在精神。缺失正義,懲戒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任何懲戒決定的作出,必須經過正當嚴謹的程序,防止懲戒權的濫用,避免武斷與偏私,避免主觀隨意性。
首先,給出懲戒理由且允許學生申辯。作出一個教育懲戒決定后,要明確向被懲戒學生陳述違規(guī)行為、具體原因與懲戒依據,使被懲戒的學生認識到懲戒行為出于公共理性,針對過錯行為,而非教師個人的主觀好惡。同時,教育懲戒要允許學生申辯,傾聽學生的意見。懲戒不是教師或學校的單方面的行為,學生享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澄清事實與闡明動機,必要時也需要聽取家長的意見。
其次,要一視同仁,懲戒不是“差生”的“專利”。教育懲戒應一視同仁,公正的對待所有學生。懲戒是所有主觀故意犯錯學生必然要承受的結果,不是所謂“差生”的“專利”,沒有學生(特別是學業(yè)成績優(yōu)秀的學生)享有免于懲戒的特權。教師不能因主觀好惡或個人利益有意夸大或無視部分學生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這種主觀的偏私不僅會使教師喪失公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犯錯學生及時改正過錯、實現成長的機會。
再次,完善教育懲戒中的權利救濟。在推動教育懲戒依法實施的同時,通過完善的救濟機制使教師與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是正義的重要體現。教師享有懲戒權,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教師專業(yè)自主不能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一方面,面對現實中存在的由于教師濫用懲戒,導致學生權益受損的情況,應建立相應的救濟機制,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可以通過學校內部的投訴、尋求進一步的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捍衛(wèi)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權利的救濟不限于學生,也要針對教師建立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以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和職業(yè)尊嚴不受侵犯,確保教師行使懲戒權。
關懷性原則:教育善意與情感關懷
教育懲戒根源于教師對學生成長的關懷與善意,“為你好”不是教師單方面的主觀任意,而是設身處地為學生著想,并使學生感受到關懷。
首先,愛與關懷是教育懲戒的情感基礎。教育中愛與關懷關系的建構為教育懲戒奠定了情感基礎,在充盈著愛與關懷的環(huán)境中,教師不會為規(guī)避潛在風險而放棄懲戒權,不會以冷漠、輕視、疏遠等情感暴力的方式對待學生,不會因學生犯錯而形成刻板印象,公正的對待每一個學生。關懷關系的構建,使學生感受到來自教師的愛,體悟到教師的嚴厲與溫柔都是關懷,從而正確看待教師的懲戒。
其次,傾聽學生的聲音與尊重其獨特性。尊重學生獨特性是懲戒中愛與關懷的重要體現。教育懲戒不意味著不尊重,每個學生都是有獨特生命的個體,享有作為人的尊嚴,懲戒的目的是促進學生發(fā)展,忽視生命獨特性而進行的懲戒不可能產生理想的教育效果。教師需要傾聽不同學生的不同需要,充分尊重學生的獨特性,做出適當的懲戒時機與方式。
再次,對被懲戒學生進行事后情感關懷。懲戒會給學生帶來消極的情緒體驗,受懲戒的學生在情感上需要更多的關懷與幫助。教師及時、無條件、真誠的關懷,使學生體驗到教師慈愛與溫暖,產生積極的情感體驗。這不僅能增加學生對懲戒的認同,主動改正錯誤,而且能避免可能由懲戒帶來的師生間的芥蒂,增強學生對教師的信任感,促進良好師生關系的建構。教師還需要協(xié)調家庭與學校的教育力量,實現關懷氛圍的空間連續(xù)性,共同關注懲戒實施后學生的行為變化,評估懲戒的效果并適時調整教育策略,在家校合力中促進積極的行為模式與價值觀的建立。
來源:光明日報